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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5條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經紀商,於了結受託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 內,仍視為期貨經紀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經紀商,於了結受託事務之範 圍內,視為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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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