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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7條

業務員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 得視其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下之處分或撤銷其資格。 前項業務員資格經撤銷者,五年內不得取得任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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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