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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國外期貨交易所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 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期貨交易人因期貨經紀商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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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