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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10條

政府徵用人民從事於國家總動員業務時,應按其年齡、性別、體質、學識 、技能、經驗及其原有之職業等,為適當之支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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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