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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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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18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 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 其資金運用,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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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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