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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7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 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民生日 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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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