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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25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經營國家總動員物資或從事國家總動員 業務者,命其擬訂關於本業內之總動員計畫,並舉行必要之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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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