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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6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或輸入者 ,命其儲存該項物資之一定數量,在一定期間,非呈准主管機關,不得自 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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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