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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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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21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新發明專利品或其事業所獨有之 方法、圖案、模型、設備,命其報告試驗,並使用之。 關於前項之使用,並得命原事業主供給熟練技術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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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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