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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26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或修理者, 命其舉行必要之試驗與研究或停止改變原有企業,從事指定物資之生產或 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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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