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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3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物資,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兵器、彈藥及其他軍用器材。  二 糧食、飼料及被服品料。  三 藥品、醫藥、器材及其他衛生材料。  四 船舶、車馬及其他運輸器材。  五 土木建築器材。  六 電力與燃料。  七 通信器材。  八 前列各款器材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及保存上所需之原料與機    器。  九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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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