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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12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員工及私人 雇用工役之數額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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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