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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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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4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業務,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 管及必要之試驗、研究業務。 二 關於民生日用品之專賣業務。 三 關於金融業務。 四 關於運輸、通信業務。 五 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 六 關於情報業務。 七 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之遷移及救濟業務。 八 關於工事構築業務。 九 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 十 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之業務。 十 一 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 十 二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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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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