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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第4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業務,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    管及必要之試驗、研究業務。  二 關於民生日用品之專賣業務。  三 關於金融業務。  四 關於運輸、通信業務。  五 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  六 關於情報業務。  七 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之遷移及救濟業務。  八 關於工事構築業務。  九 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  十 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之業務。  十 一 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  十 二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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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