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調查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者,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調查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全部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遴選行為人學校以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其中至少一人應為法律專家學者。 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