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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31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事實認定尚未結案之霸凌以外案件,其涉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後,本辦法施行前,已召開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之霸凌事件,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七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繼續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前二項以外之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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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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