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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事實認定尚未結案之霸凌以外案件,其涉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後,本辦法施行前,已召開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之霸凌事件,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繼續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前二項以外之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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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