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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應先行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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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