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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8條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後,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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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