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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由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均由主管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小組成員組成,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若干人、校長協會代表一人、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代表至少一人。 審查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小組審查案件認有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以下併稱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出席說明、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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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