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6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由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均由主管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小組成員組成,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若干人、校長協會代表一人、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代表至少一人。 審查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小組審查案件認有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以下併稱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出席說明、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