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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6條

校長事件審議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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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