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14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4條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不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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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