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25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5條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主管機關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後,函知學校法人,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法人未予解聘,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