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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7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7條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人員,知悉校長疑似涉及
第二條
或
第三條
規定情形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行為人現職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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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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