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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 第29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9條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性別事件之事實,學校法人未依私校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解聘校長,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該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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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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