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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9條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性別事件之事實,學校法人未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解聘校長,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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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