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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受理之案件,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校長懲處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改依第十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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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