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事件審議會之審議,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公立學校校長涉及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並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及
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公立學校校長涉及
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三、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考核辦法
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五、私立學校校長涉及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應依私校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
六、私立學校校長涉及
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七、私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前項第二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第六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