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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7條

校長事件審議會之審議,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三、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五、私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應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 六、私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七、私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前項第二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第六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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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