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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30條

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小組及審查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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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