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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 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 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 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 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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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