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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重量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 一、銲條、真空管及白熱燈罩,每根含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二、太陽燈、殺菌燈或工業用戶外照明燈,每一燈具含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三、照明燈,每一燈具含釷量在○.○五公克以下者。 四、人員中子劑量計,每一劑量計含釷量在○.○五公克以下者。 五、含釷之光學透鏡,每一透鏡含釷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六、照相軟片、負片或相片,每片含鈾或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七、含鎢或鎂釷合金之成品或半成品,合金部分含釷成分之重量比在百分之四以下者。 八、上釉陶製器皿,其上釉部分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九、玻璃器皿,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十以下者。 十、壓電陶製品,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以下。 十一、稀土金屬與其化合物、混合物及產品,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五以下者。 十二、飛機引擎之鎳釷合金中含釷成分之重量比在百分之四以下。 十三、用鈾作為屏蔽材料之射源運送容器,其鈾-二三五占鈾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下者。 十四、安裝於飛機、火箭、投射物或飛彈中供作平衡器之鈾,其鈾-二三五占鈾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下者。 十五、玻璃磚、陶磚或其他供建築用之玻璃或陶製品。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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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