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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增安全問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事故之機率增高、事故後果之嚴重性增高或重要安全設備失效之機率高於安全分析報告之估計。 二、可能發生安全分析報告未曾分析之事故。 三、安全餘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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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