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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料帳紀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盤點存量,並於一個月內報送料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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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