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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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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