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28條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及換照安全評估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