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於興建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現設計有重大缺陷或涉及前條各款之事項,而未經適當評估解決。 二、現場作業與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有重大差異,而影響安全功能。 三、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有嚴重缺陷,對現場工程品質有重大影響。 四、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對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