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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燃料如下: 一、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三萬七千貝克以下者。 二、含鈽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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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