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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 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 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 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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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