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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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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