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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書,始得負責操作: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系、科畢業或同等學力,經訓練合格,於現場實習三個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訓練合格,於現場實習六個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 前項訓練,包括資格取得訓練及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其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取得訓練: (一)核子原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設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時數應在二十小時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二)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二百四十小時以上,其中設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二百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二、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每年再訓練之時數,應為前款資格取得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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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