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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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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