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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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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前條第四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質影響或嚴重阻礙運轉人員安全運轉。 二、設施運轉時發生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曾分析之狀況、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或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 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五、放射性廢棄物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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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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