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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指含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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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