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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檢送下一屆董事會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新董事會應於報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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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