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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1條

海外臺灣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或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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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