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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或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 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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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