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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依據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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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