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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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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由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事會通過,連同當地國核准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本部為審查前二項申請案件,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並赴國外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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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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