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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回國就學,其學歷、資格,與我國同級學校學生相同;其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得以僑生身分依該辦法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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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