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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海外臺灣學校為辦理我國籍校長、教師考核及獎勵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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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