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7條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之校務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外)文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捐助人姓名與所捐助財產種類、數額、捐助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學生來源評估資料。 六、擬設學部、年級、科、班。 七、學校經費概算,包括開辦費、經常費、校地購置或承租經費、校舍建築與教學設備等所需軟、硬體經費及來源。 八、創辦人及其相關資料;創辦人為自然人時,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時,資料應載明名稱、立案地址、立案時間及代表人姓名。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第七款校地、校舍及設備,應配合擬設學部、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分年估算之。 前條第二項之校務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校或分部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