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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選聘、解聘、連任等事項。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事項。 四、關於學校停辦、解散及清算事項。 前項董事會組織章程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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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