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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0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依我國或當地國法令規章辦理會計事務,並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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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